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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买卖合同哪个有效

2000-06-07 来源:生活时报 东城区司法局 杨振波 张海涛 我有话说

李庆租了一间房,房主为赵梁。赵梁单位又分了房,他决定卖掉这间房子。赵李双方于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定为7万元。赵梁的邻居黄某知道了此事,愿意出8万元的高价购买此房,并提出可以立即付款,赵梁问李庆是否也可以出8万元,李庆不同意,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这间住房的权利并且双方已经签了合同,赵梁不能再把房子卖给别人。赵梁见他不愿意高价购买,便将房子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黄某,并且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李庆知道后起诉到法院,以自己应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宣告赵梁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而法院最终认定赵梁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首先,李庆和房主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除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以外均即时生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李庆和赵梁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缺少过户登记这一法定要件,所以合同并未生效。

第二,根据上面的规定,赵梁和黄某之间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具备了法定要件,所以两人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第三,李庆所依据的承租人也得不到支持。因为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需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在本案中,黄某的出价比承租人李庆的价格高出1万元,并且一次付清,所以,李庆不想高价购买和及时付款的同时也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当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李庆在黄某买房后仍可租住该住房,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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